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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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稳定协调的社会环境,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必须改革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养老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以利于社会安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拓宽渠道,并有所积累,为度过下个世纪初退休费支付高峰做好准备;使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既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效能,并覆盖全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基本模式一体化,制度办法科学化,管理方式社会化。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本市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职工,在沪部队企业的职工,以及这些单位已退休的人员,均按本方案进行改革。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手,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实行个人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养老费用。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已退休人员不缴费。

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个人缴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全市专项安排增加3%工资。职工增加工资的数额,相当于改革起步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

2、单位缴费。

参加全市退休费统筹的企业,一般按现行规定的统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实行全市统筹,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确定统筹率。

尚未参加全市统筹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外省市和部队在沪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参加全市统筹。

3、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企业缴纳的退休统筹费从税前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退休统筹费,其经费属全额预算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差额预算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从单位费用中列支;属自收自支的,从单位费用中列支。

在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按照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1、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2、改革起步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包括:(1)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3%缴费的部分。

(2)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0%部分)的8%;近期内,对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其工资收入状况,从退休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0%部分)记入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略高于其它单位。

(3)从退休统筹费中记入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并视情况调低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调低后的比例最终不低于个人缴费的比例)。

3、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包括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4、职工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养老保险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停业、失业的,其养老保险帐户仍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凡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满十五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都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5、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6、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者在退休后其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的积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退休统筹费中相应记入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仍归入退休统筹费。

7、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完时,由退休统筹费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三)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养老金多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在职时工资高、缴费多,退休后养老待遇就高。鉴于现已在职的职工过去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缴费不久即将退休,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将来退休时,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120 2、凡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增发养老金。增发办法为:本方案实施后缴费年限加上本方案实施前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

;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1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13%;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4%;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发15%;满35年及其以上的,增发16%。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由于原来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养老金的办法与企业不同,按个人累计缴费额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适当低于企业中工作年限相同的职工。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职工,不论在哪个月份到龄退休,均可按全年12个月缴费,并按上述个人累计缴费额的比例增发养老金。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职工,继续执行国务院国发〔1992〕28、29号文的规定,增发10%的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价格补贴,仍按全额发给。

3、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即本方案实施后个人缴费满三年)退休的职工,其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将实行个人缴费后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系数÷120(注:为使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政策相衔接,上述系数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以及全部工作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之比来确定。)

少数职工按此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上述第2点办法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2点办法计发,即仍按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三年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本方案实施后仍可按原来规定提前退休。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其养老金按上述第2点办法计发;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

另行制定适当优惠办法。

对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离休干部、高级专家等,仍给予优惠待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按原来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办法。

6、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进行调整。

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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